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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12-27 20:24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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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【简要案情】2020年3月16日,原、被告签订两份《土地租赁协议书》,约定原告将二河东堤约289亩土地租赁给被告种植树木,租赁期限至2035年3月11日。后被告在案涉场地上种植约15000棵杨树。因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、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建设需要,案涉土地需要收回。原告与被告协商收回案涉土地,但被告要求林木补偿款落实到位后再返还土地。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,原告诉至法院,要求解除上述两份《土地租赁协议书》,被告归还租赁的案涉土地。

  【主要做法】为确保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、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顺利推进,不影响建设工期,清江浦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,立即与双方沟通了解案件具体情况,督促双方当事人查看现场,确定案涉土地上种植的树木数量、品种、树龄等。待确定树木具体情况后,法院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。因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遂及时安排开庭审理,让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。双方对于树木价值、补偿款数额存在争议,且相差较大,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仍有调解意向,且调解更有利于尽快实质化解纠纷,法院继续与双方当事人保持沟通,不断缩小双方之间的差距。经过多轮沟通协调,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,由被告三日内先返还案涉土地,原告再给付被告补偿款。该案通过高效审理,实质解纷,有效保障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、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的有序推进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是重大节水供水工程之一,是进一步治理淮河三十八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,对促进淮河流域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。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既是加快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的重要一环,也是大运河文化带、“运河之都·百里画廊”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本案审理关乎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、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能否及时、顺利推进。法院收案后,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,在了解具体林木情况后,积极协调,最终通过调解方式,成功化解纠纷。本案的依法、高效处理,及时收回了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、二河东堤生态修复工程所需土地,消除了施工障碍,为该重大项目的有序推进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,实现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并重的目标。

  【裁判结果】法院经审理查明,A地产公司与B建设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。现案涉工程款中97%的进度款以及70%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,为了保障建筑企业的、农民工工资发放,在查明部分事实的基础上,可以依法先行判决。结合本案审理情况,可以确认A地产公司支付B建设公司工程款34597007.35元。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,B建设公司应向A地产公司开具金额为25089710.35元的增值税发票。关于B建设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,本案工程款质保金支付期限尚未届满,故B建设公司优先受偿权期限亦未届满。对B建设公司针对已到期工程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。遂先行判决A地产公司支付B建设公司部分工程款,确认B建设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;B建设公司向A地产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其他诉讼请求,继续审理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,人民法院审理案件,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,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。本案由于案情复杂,法院无法在短时间内审结案件。B建设公司又面临、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切实问题,法院遂在双方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就部分案涉款项作出先行判决,以保障企业兑现债权,缓解压力,防止“诉讼拖垮企业”的隐患。本案通过部分先行判决,对存留争议事项继续审理,精准平衡了各方利益,保障了双方的权利救济途径,展现了司法精准服务市场主体的担当,是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C生物公司是一家以农药研发、生产、销售为核心的生产服务型综合企业,产品及研发能力为行业翘楚,名下有34个海内外农药产品登记证,因受疫情影响和前期产品研发的高强度集中投入,导致流动资金的枯竭,无力清偿到期债务。2024年7月1日,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将C生物公司移送破产审查。洪泽区法院精准识别出C生物公司农药产品登记证等无形资产巨大价值,果断决定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预重整程序。C生物公司自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到重整计划草案获批通过,仅历时41天。

  【主要做法】一是执破融合,优化债务集中清理模式。在C生物公司债务危机爆发初期,面对关联诉讼纷至沓来、执行程序难以破局的复杂局面,洪泽区法院主动启动“执破”衔接机制,对债务人开展破产审查。经过深入实地调研,法院精准识别出C生物公司核心价值在于其卓越的研发能力与成熟的工艺技术,并据此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程序,进而有效保全企业营运价值,助力企业破困纾难。二是庭外重组,开拓破产挽救渠道。为加速企业挽救进程,洪泽区法院探索运用“预重整”模式,将大部分工作“前置化”。预重整期间,法院指导管理人同步推进多项关键工作:一是在2个月内高效完成了160余位债权人、1.6亿余元债权的核查与清理;二是同步启动投资人招募,与市场精准对接;三是基于谈判成果,提前拟定重整计划草案。这种“并联”工作法显著提升了效率,为后续工作扫清了障碍。三是引资重整,战略协同实现多方共赢。为解决C生物公司经营困境和化解投资人的投资风险,洪泽区法院利用政府招商引资平台精准招募投资人,通过引入由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供应链投资人,南京某公司作为财务投资人的“供应链+财务”双重投资模式,在解决C生物公司资金问题的同时,打通上游原药采购和下游产品销售渠道,确保其重整后立即恢复“造血”能力,实现投入资金的闭环运营。目前,C生物公司已恢复了正常生产经营,预计产品上市后年销售额可达2亿元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破产挽救功能,服务优化营商环境,推进产业结构快速优化升级的典型案例。本案中,洪泽区法院并未孤军奋战,而是激活府院联动机制,依托政府招商引资平台,“以商引商”精准引入供应链投资和共益债投资两重投资人,双轮驱动助推企业转型升级。这一架构将司法的程序刚性与政府的资源协调、行业监管优势深度融合,让C生物公司从一个独立经营的生产商,一跃成为嵌入国家化工巨头产业链的关键一环,借助中化公司的渠道与资源,实现了产业的转型升级。C生物公司产品上市销售后,预计年销售额可达2亿元,不仅保障了职工就业,更为地方经济带来了稳定的税收与产业链,实现了法律效果、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生动诠释了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的深刻内涵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D智能装备公司因欠工程款及银行贷款近5000万元未能偿还,被诉至金湖法院,法院判决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,D智能装备公司仍无力履行义务,法院依法对其2.8万平方米的土地厂房以及机械设备、产品等财产进行司法拍卖,某煤矿公司为新投资项目需要,以1800万元价格拍中土地厂房并完成付款,2025年11月3日,法院裁定予以确认。某煤矿公司设立E智能机械公司,新投资年产10万套TBM掘进机配件项目,该项目是县重点招商引资项目,总投资2.5亿元,按照进度要求,全部设备必须于11月底进场,项目必须于12月份通过市考核验收。然而,D智能装备公司内的机器设备及产品尚未处置完毕,E智能机械公司请求法院尽快腾空厂房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时间就是效益,执行工作应当紧紧围绕营商环境需要,加快执行速度,以速度创造经济效益。本案中,被执行企业的机器设备未能与土地房产同期拍卖成交,造成土地厂房无法腾空,但新投资项目又急需土地厂房,金湖法院没有固守成规等待,而是依托府院联动机制,一方面尽快找到暂存地,另一方面制订周密的搬迁交付计划,迅速将机器设备、产品转移,将厂房交付新企业,此时距拍卖成交仅7天,高效的执行保障了新投资项目按期进场,体现了执行工作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一是主动出击在现场找到当事人矛盾纠纷的“最优解”。面对企业因账户被查封而命悬一线的紧急状况,法院没有简单依赖冗长的鉴定程序,而是主动出击,深入现场厘清事实,找到了破解僵局的钥匙。“分区折价”的调解方案,既公平界定了工程质量责任,又平衡了双方核心利益,实现了“案结事了人和”的最佳效果。本案作为人民法院能动司法、精准高效调解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范,被《人民法院报》刊载。二是生动诠释“司法有温度、护企有力度”的司法理念。通过快速调解和即时解封,法院不仅成功化解了当下的合同纠纷,更保住了企业的市场信誉和发展生机。这是将“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”从理念转化为实践的缩影,展现了法院在服务高质量发展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中的关键作为,为处理类似涉企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。

  【基本案情】2025年2月,H电气公司以其原法定代表人、股东李某某为被告向盱眙法院提出了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,理由是李某某在任公司的法人期间购买了大量的机械设备,价值95万余元。但是H电气公司认为,上述设备市场价格合计20万左右,故其认为李某某虚报了购置的设备价格,向法院起诉索要相应的差价。李某某认为上述设备系花费其自有资金,通过正当的途径购置的设备供公司使用,公司应当向李某某支付购买的设备款95万余元。且相应的追偿权纠纷已经二审法院判决生效,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,该案还在执行过程中,现在H电气公司认为价格不合理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
  【主要做法】一是找准突破口“解心结”。法院在分别和H电气公司实际控制人范某某和李某某某多次“背对背”谈心时发现,双方原系非常要好的朋友,在公司设立过程因为言语上的误会而激起矛盾,双方也均表示就是为了争一口气而起诉,实际上不想因公司的事情再起任何争执;二是各方强联动“凝合力”。在找准双方的“心结”后,由法院负责理清诉讼成本明细账、告知各方诉讼风险和成本,交通局及代理律师作为说客,最终双方就争议较大的金额部分达成一致意见;三是给企业吃”定心丸”。为保证H电气公司的机械设备能正常使用、投产,法院还协调李某某某提供了各个设备的图纸、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,解决公司正常经营的后顾之忧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托“法院 + 帮办”多元解纷机制,主动作为、细致调查、用心调解,一揽子化解亿元重点产业项目系列纠纷的典型案例。针对本案纠纷可能引发系列纠纷的情况,盱眙法院打破了单一纠纷解决方式的局限,联动帮办单位采取“背对背”方式协调6次、电线余次,最终在和帮办单位的协调联动下,各方签署了《和解协议》,并均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完毕。避免了公司陷入纠纷泥潭,解决了公司账户被查封、信用受损等问题,取得的了“一案结、多案消”实质化解纷的良好效果,工作经验得到市法院和县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。本案系列纠纷的妥善化解,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服务大局、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主动担当作为,同时为涉企纠纷的圆满解决提供了可复制、可推广的范例。

  后续多重矛盾逐步叠加凸显:一是履约争议显现,2019年后因疫情等因素影响,I畜牧公司所植树木部分死亡,植树承诺未兑现;二是生态违法问题突出,2015年4月至2019年8月,I畜牧公司多次因环境问题被行政机关处罚并要求整改,2020年其违法占地问题被列为省环保督查交办件,明确要求2025年底前完成拆除整改;三是诉讼纠纷交织,2023年沈某某就林木损失起诉I畜牧公司,盱眙法院判决I畜牧公司赔偿204万余元(市法院维持后沈某某已申请执行);2025年9月,I畜牧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租金,沈某某反诉主张恢复原状及额外损失,纠纷陷入僵局,直接阻碍省环保督查整改进度。

  为此,法院确立“环保整改为核心、多部门协同为支撑、全链条化解为目标”的工作思路,构建联动解纷体系:一是系统排查定靶心,承办团队全面梳理已诉案件及设备处置、林地恢复等潜在争议,形成风险清单,明确“一次性化解所有关联纠纷”的核心目标;二是联动发力破梗阻,主动联合县林业局、生态环境局、天泉湖镇政府召开3次专题会办,明确“环保部门定标准、林业部门提方案、镇政府搭平台、法院抓调解”的分工机制,期间组织线余次,向双方释明生态责任、执行风险及企业困境,引导摒弃“零和博弈”思维;三是精准磋商定方案,结合生效判决、企业履约能力及整改要求,设计“解除合同+货币补偿+责任划分”的一揽子方案,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:解除租赁合同,I畜牧公司支付50万元补偿款;沈某某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违规厂房拆除及林地整改;双方撤回所有诉讼及执行申请。目前和解协议已全面履行:I畜牧公司足额支付补偿款并平稳退出,沈某某按期启动拆除整改确保达标,双方诉讼及执行案件全部撤回。此次化解实现生态整改落地、企业平稳退出、群众权益保障、纠纷彻底清零的“四重成效”。

  一是坚守生态与项目双底线,实现整改与护航双赢。将生态保护红线与重大项目保障底线并重,既严守环保整改标准不松劲,又充分考量淮安某畜牧公司作为重大项目的经营实际与退出需求,通过“整改硬性约束+项目退出柔性保障”的方案设计,确保生态达标与重大项目平稳退出兼顾。二是创新协同机制,凝聚多元解纷合力。主动打破部门壁垒,构建“行政部门专业支撑+司法程序保障+基层政府协调”的联动模式,借助行政部门专业优势明确整改标准,通过司法调解固定合意,依托基层政府跟踪落地,高效破解“单打独斗”解纷难题。三是聚焦项目退出全链条,实现“案结事了人和”。摒弃“就案办案”思维,围绕重大项目退出核心需求,将租赁解除、损失赔偿、违规拆除等关联问题统筹处置,以“一揽子协议”扫清项目退出障碍,既完成环保整改硬任务,又保障重大项目平稳离场及群众权益,实现多重效果有机统一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近年来,淮安区法院主动延伸服务,深化建府院联动机制,依托与公安局、信访局、司法局等部门的常态化联动机制,打通信息壁垒,凝聚调处合力。本案的妥善处置,是淮安区法院延伸司法职能,推动被动审理向主动服务转变的成果。通过及时启动保全审查、核实货物权属,有效防止了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扩大影响,帮助电商企业及时挽回财产、避免损失扩大,切实保障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,增强了中小企业的法治获得感,体现了司法服务的前瞻性与主动性,彰显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、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方面的积极作为。

  【简要案情】L科技公司原系中化国际(控股)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新能源企业,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及电池包的研发、生产与销售,产品广泛应用于新能源汽车领域。然而,在新能源行业技术快速迭代、市场竞争加剧的背景下,L科技公司原有经营模式未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,导致公司陷入经营困境,对外负债约1亿元。2025年4月8日,淮阴区法院受理L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。L科技公司占地约194.5亩,地上建筑物面积约6.43万平方米,拥有1800余台机器设备,若通过传统资产变现方式进行清算,设备处置价值极低,既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,也会造成新能源产业资源的浪费。

  【主要做法】为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、护航新质生产力资源并助力地方新能源产业发展,淮阴区法院坚持“能救则救、应保尽保”原则,指导管理人精准施策、高效推进:一是精准识别重整价值,明确挽救方向。在清算程序初期,人民法院并未局限于传统资产处置思维,而是敏锐识别出企业承载的生产研发能力、技术团队与市场渠道等核心竞争力,果断指导管理人将工作重心由清算调整为重整,确立了“救活企业、盘活资源”的核心目标。二是维持企业经营,保全核心生产力。为保持企业生产能力与市场份额,人民法院支持管理人在承受持续亏损压力的情况下继续经营,维持设备运转与技术团队稳定,为重整保留关键人才、生产能力和市场基础。三是公开遴选最优投资人。人民法院指导管理人采取“清算程序预招募+重整程序正式招募”的双阶段模式,通过京东、淘宝、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多平台公开招募,同时向全国锂电池行业前五十强企业寄送招募函,广泛吸引潜在投资人。在遴选过程中秉持开放包容、公平竞争原则,不简单排斥初始条件较低的意向方,最终择优确定出资方案最优、产业协同能力最强的重整投资人。四是高效推进程序转换,同步制定重整计划。在预招募阶段基本锁定投资人后,法院迅速裁定转入重整程序,并指导管理人同步开展重整计划草案拟定和债权人会议筹备工作,确保各环节无缝衔接、高效推进。五是实现多方共赢,维护社会稳定。通过成功重整,职工债权1400万元获全额清偿,全部职工得到妥善安置,其中127名核心职工留任,其余52名职工通过专场招聘实现再就业;普通债权清偿率达100%,近1亿元债务全额化解;同时兼顾原股东合理关切,有效防范风险外溢,有力支撑地方新能源产业链稳定发展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融入发展大局、灵活运用破产重整制度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成功实践,具有鲜明示范价值:一是全力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,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人,完整保留企业原有的生产线、技术专利与市场渠道,避免了因清算可能导致的技术流失和产能清零,有效延续企业创新动能。二是显著提升重整效率,自受理破产清算至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四个月,其中从裁定重整到重整程序终结仅历时31天,显著缩短了企业救治周期。三是实现债权全额清偿,在破产案件中实现近亿元抵押权、职工等各类债权100%清偿,极为罕见,充分体现了重整制度在平衡各方利益、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独特优势。本案以法治化、市场化方式成功挽救困境企业,实现了法律效果、经济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为全市法院服务高质量发展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实践样本。

  【简要案情】M电建公司与N新材料公司签订《苏淮高新区某工程EPC总承包合同》,就工程总承包范围、合同金额、付款方式及风险抵押金、履约保证金等均进行了约定。合同签订后,M电建公司进行了设计、采购、施工、安装、调试、试运行等工作,由于N新材料公司施工许可手续、并网等手续滞后及外线不具备条件、化工侧负荷低等影响,导致M电建公司产生停工、窝工损失。现工程已全部交付并实际投入使用,双方对工程款数额、风险抵押金、履约保证金退还及停工、窝工损失金额、甩项和增项认定等存在较大争议,M电建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N新材料公司支付工程款、损失等各类费用1.5亿元,同时申请财产保全。

  【主要做法】考虑到N新材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,并经M电建公司同意,市法院未冻结N新材料公司账户,而是采用查封房产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。在审理过程中,市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分别对35KV变压器建安等11项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在EPC合同范围内以及对应的工程造价、工期延误天数及工期延误损失、合同内124项未施工部分和未达到约定标准部分进行造价鉴定,并对相关费用计算方式与造价人员进行充分沟通,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,通过抽丝剥茧的方式对双方提交的大量证据进行审查,在对合同内价款、合同内未施工部分造价、工期延误损失等款项进行合理认定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。判决结果作出后法院亦不断向当事人释明,在双方均提起上诉的情况下,仍不放弃沟通协调工作,最终促使双方对8200余万元的款项给付达成一致意见,N新材料公司主动履行全部判决内容,双方在上诉期内又分别撤回上诉,并均向市法院寄送感谢信。

  【典型意义】本案系人民法院灵活运用保全措施,致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,实质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。重大项目建设离不开司法审判的服务和保障,案涉盐化工循环产业园项目是江苏省重点项目,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,依法灵活审慎运用保全措施,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。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审结后不放弃对当事人做释明工作,耐心细致地对四十余项诉争事实逐项与当事人释法说理,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司法判决,实现了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,有力保障了重大项目建设顺利推进,增强了企业在淮投资发展的信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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